李少伟;吕立波;
对于合同中的履行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不适宜强制履行规则在适用中较为严格。一方面,合同作为广义债之关系,权利义务相互重叠,仅从给付形式上判断是否可以继续履行过于武断;另一方面,存在一方因客观情况改变而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利益,却因未达到情势变更之程度而无法解除合同的困境。面对前述问题,金钱债务应从债权债务及合同权利义务之间的关联性角度界定是否适宜履行;而对于前述丧失履行利益的情形,可结合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后半段,借助解释论将其纳入该条的适用,允许非恶意违约方在保障相对方权益的前提下主动退出合同。
2026年04期 v.25;No.146 30-36+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60K]